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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政策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原宅基地未利用或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2、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2)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4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严格耕地保护。宅基地选址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村内有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用地布局

    1、强化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各乡镇要划定符合村民建房的区域,积极引导村民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内选择宅基地建房。

  2、注重防范地质灾害。新选址宅基地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析,指导村民在无地质灾害区选址建房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有村民房屋,要动员其迁离易发区域另行选址建房。

3、倡导彰显特色建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历史文化特点和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组织设计单位设计出村民乐于接受且展现当地人文特色的建筑样式供村民选择,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切实规范有序开展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

1、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只能申报1-2个集中成片建房点每个建房点面积控制在5-10亩内实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不再受理单独占用耕地建房审批。

2、科学合理选址。成片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选址于公路沿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中成片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选址,实行联合会审确定可以采取多层“6+1”模式组织实施规划区范围外按照统一供地自建的方式组织实施。

3、严格入户条件。农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入户名单由村委会审查申报、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严禁私自买卖集中成片建房点宅基地和房屋。

4、公开办事程序。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实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将拟成片建房点位置、入户条件、建(购)房户名单、土地调配价格、供地(房)价格、工程招标、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明晰部门职责。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集中成片建房的组织实施、监管和资金管理村委会负责集中成片建房点申报、入户名单初审、工程实施和供地(房)的认购等具体工作;规划部门对规划审批手续和违反规划情况进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成片建房点的用地预审、报批、土地调配和违法占地情况进行管理;发改部门对成片建房点的立项和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物价部门根据建房实际造价确定成片建房宅基地或房屋的成本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预算的评审住建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审批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进行基建审计。

四、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效能

1、明确审批权限。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用原宅基地、空坪隙地、裸地等非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承办,直接发放用地批准文书按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和资料归档,市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的用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季抽查;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县道以上公路沿线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优化审批服务。国土资源、住建、规划、交通、林业、公路等部门要切实简化审批资料和程序整合审批环节和流程,提高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效率做到便民利民,方便快捷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推进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乡镇要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组织各村进行“空心村”治理、原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在本村范围内统筹用于村民单宗建房和集中成片建房。不能利用原宅基地或其他废弃建设用地落实复垦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房。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审批的宅基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乡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由各乡镇组织各村按农村土地整治要求实施。拆旧区项目竣工后由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农业站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增减挂钩项目所需工作经费从耕地开垦费中列支。

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各乡镇可以通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耕地,也可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零星分散耕地补充的耕地由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农业站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

5、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农村村民依法按程序申请建住宅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占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免费办理用地手续。对占用耕地建房按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补充耕地并验收确认的免费办理用地手续。集中成片建房供地(房)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成本确定由村委会筹集,村帐乡代理办开具《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五、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执法

    1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农村宅基地查违、控违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负责对本村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工作,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2日内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负责动态巡查,及时发现调查取证、及时下达《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组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制止防止违法用地行为事态发展。

    2、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和影响较大的非法建设的行为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公安、住建、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制止,要求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对案情重大、执法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会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3、严格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切实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过错责任追究。在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开发、利用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非本村村民以本村村民名义变相购买集中成片建房点宅基地或房屋的非法买卖行为依法没收其非法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对买卖双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调配集中成片建房点土地动工建设、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违法占地予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指使非法占地、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购买集中成片建房点房屋的,严格追究责任并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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