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办公室:0739-42212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土地类
武冈市古城墙保护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25
 为保障古城保护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及《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征收范围:古城墙保护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古城保护建设指挥部负责该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市国土资源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承担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业务工作。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为该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辕门口、水西门街道办事处按照“三包两定”目标责任制,主要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协调和处理工作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办法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四条  市征收办等相关部门会同辕门口、水西门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情况,协助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活动。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或相关工作部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部门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者拆走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第九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为准。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拒不配合房屋评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证、基层组织等部门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评估,其内部装饰装修待可以进行协商或评估时再另行商定或评估。

2、产权调换:

    权调换按下例二种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只能任选其中一种。

方式一:在全市范围内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货币补偿的规定,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原房屋面积不足50
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原房屋面积超过50不足90 可以补足到90。所有超面积部分按新房价的80%补交房款。

对住宅面积过小不足50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多处住宅的其住宅面积合并计算),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保障其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50的安置房超过原有面积的按800元/的标准补交房款。

原本是临街的门面房如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现有基准地价减去同地段非门面房基准地价后的差价予以补偿然后与该地段被征收的非门面房一并安置。被征收人不需要找补差价的可以在安置区域内优先选择安置房。其余被征收户产权调换房一律采取先签协议者由本人根据补偿面积优先在安置区选择面积对等的安置房。

方式二:如被征收拆迁人自愿放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愿意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中迁建安置政策征收的,可以按照《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中的集中迁建安置政策予以补偿与安置但本人必须写出自愿放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承诺书。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和室内外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按附表12的标准补偿二、宅基地安置实行“拆一还一”,原宅基地不足一个安置地的可以购买补足一个安置地超面积部分按现有基准地价补交购地款。标准安置地开间4进深为1618先签协议者优先选择安置地。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者由征收部门组织随机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补偿。

    1、征收直管公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直管公房租赁户原则上由承租人与房管部门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由承租人自找租赁住房如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搬迁时由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房费。

2、征收单位自管房的补偿:征收单位自管公房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货币补偿标准实施其房屋所属单位应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如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搬迁时,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过渡房费。

征收单位生产营业用房一律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货币补偿的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 被征收国有土使用证上红线范围内的空坪隙地按同类地段基准地价的标准进行补偿;国有土使用证上标明黑线的空坪隙地按66元/的标准补偿。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迁装费用由征收部门按照附表一的标准给予补偿。如被征收人不需货币补偿的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迁装到户。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外普通装饰装修一律计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内不另予补偿;其高标准装饰装修部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定也可以按附表二的标准予以补偿。(只限产权调换房户)

第二十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平方米的每户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承租人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限内,征收部门按土地红线内的建筑面积1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已安置了被征收人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从签定协议之后并搬迁完毕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补偿时间为12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按本条过渡房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房费。

第二十二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100元/·月二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60元/·月三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30元/·月四类门面房按营业面积15元/·月门面类别标准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土地类别为准,

生产营业房按生产营业面积15元/·月补偿。

以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间为6个月补偿依据以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为准。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一、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二、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交付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60平方米计发签约搬迁后进行奖励。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实施搬迁的,其补偿安置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减免原对等面积之内的规费,超面积部分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折半计收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规费。

第二十八条 私自拆除已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造成相关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过程中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条例》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