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非法开采各类矿产资源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非法开采煤矸石等现象较为突出,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采各类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进行开采。
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擅自开采的,必须立即停止开采,并于通告发布后7天内自行拆除采矿设施,遣散人员,恢复土地原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逾期则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村组或个人非法买卖或以租赁形式为非法采矿提供场地的,责令立即废除合同,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村级干部参与非法买卖或租赁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非法开采各类矿产资源的,公安、电力、矿税等部门不得提供火工品、电力和税费缴讫证明;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煤矸石的车辆进行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五、在执法行动中有妨碍公务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参与入股或幕后操纵非法采矿及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739-2944222),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9日